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10-23 文章来源: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青海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8日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击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2024〕29号)等,特制定青海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级旅游民宿、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剧本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图书馆、文化馆、文博单位等公共文化场所。
鼓励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举报人向文化和旅游部门举报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或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
电话:0971-6138250(工作日)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2号
三、举报内容
(一)责任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3.是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4.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6.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设施设备情况
1.是否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提示等指示标志,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
2.星级饭店、娱乐场所、剧院等营业性演出场所、公共文化单位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是否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三)安全管理情况
1.旅行社是否规范旅游包车、租车行为,是否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2.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
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证书;
4.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存在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5.A级旅游景区开放是否经过安全评估。
四、举报受理
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负责梳理汇总安全举报线索并建立台账。
省文化和旅游厅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妥当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采取分级处理和属地为主原则办理,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被举报对象特点及其所在区域确定该举报事项由省本级调查处理或转交至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事项核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可延长30日。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迅速将线索移交到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调查。
五、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在核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申请奖励。
举报奖励标准以《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2024〕29号)为准。
六、奖励领取
举报人应当在接待奖励通知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可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参照《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2024〕29号)执行。
本制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whlyt.qinghai.gov.cn/tzgg/23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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